一個台灣同胞在大陸的不平遭遇 [作者:駱平陽]
本人的師長原籍廣西防城港市防城區人,經常返鄉探親,由於目睹親友生活貧困,所以出資以黃雪青名義購買一部“桂P-84114公共汽車”供其經營防城至那屋背路線,黃雪青之胞兄黃再發擔任駕駛,其妻李金芳任售票服務員,不幸於2004年12月18日16時許黃再發駕駛的客車由那屋背往防城方向行駛,到省道S218線56KM+ 260M 處,被黃華家所駕駛的桂P-83721四輪農用車違規碰撞,車毀駕駛人黃再發受重傷經送往人民醫院搶急救無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黃華家所駕駛的桂P-83721四輪農用車車主係防城港市鵬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根據防城交警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裁定黃華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黃華家要負擔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防城港市鵬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的責任。該案於2006年2月13日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6)防市民-終字第3號,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本案原被告之上訴要求,維持一審判決確定。賠償金額含訴訟費合計:壹拾玖萬壹仟伍佰元人民幣(191,500)。
本案原告李金芳等於2006年3月23日 向防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提出賠償執行申請,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及民事裁定書均已送達有關原被告兩,但是到目前為止,賠償金分文未得,法院執行不積極,令人失望,尤其經原告向法院申請扣押的肇事車輛,起初表示已不知去向,半年後又說找到了,顯然防城區人民法院有所疏失或包庇,受害人家屬認為法院執行庭對該案有刻意延宕時間之嫌。
尤其當初該案全案交警於2005年1月17日 移交防城區人民檢察院時,交警並知會受害人家屬,應及時與檢察院洽商,以刑事附帶民事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是當受害人家屬向檢察院公訴科要求辦理時,該科科長張家光表示,刑事部份不可能太快,他們有六個月的權限,並希望受害人家屬接受肇事人的私下和解,賠幾萬元就收下,否則將來可能一分錢都得不到,肇事人刑期亦不可能太重,幾個月就出來了。聽其言論,令受害人家屬非常驚訝,這種話出自一個檢察官的口,真不可思議,照理說檢察官應該站在受害者的一方,維護受害人的權益,並伸張社會正義,將違法者繩之以法,向法院訴請科以應負的刑責,但是張某則反其道而行,處處為肇事者開脫、辨護,創造有利於肇事者的佈局,不知道其立場何在?尤其最令人難過的,張某態度囂張,大概已經得意忘形了。數月後,於5月12日 ,本人親自前往人民法院刑事辦公室打聽一些該案有關刑事部份的情況,據告知、有關刑事部份,在受害人親屬毫無知情下,法院早已開庭審理,並已對被告黃華家做出判決,刑期為10個月,受害人親屬大感驚訝,為何開刑事審理庭時,不通知受害人親屬以証人身分出庭作証或旁聽,如果光明正大,何必怕人知道?因此在程序不週全下進行審理,此種行逕與作法實在有違公正公開審理原則,大有黑箱作業之嫌,最不可思議的是只聽被告一方片面之詞,就作出從輕量刑的判決,天理何在?此等輕率草菅人命的舉措,真是令人遺憾,照理說、法院應該是維護法律遵嚴的守護神,伸張公理正義,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是其職責,為何與檢察院為被告從輕量刑的操作,配合得天衣無縫?在此請正視一件事實,被告黃華家是一個不知悔改的肇事人,到目前爲止,從來就沒有向受害人親屬說過一句慰問或道歉的話,一付傲慢不認錯的態度,更難以諒解的是事故發生時,傷者被夾在車內拉不出來,被告黃華家袖手旁觀,不協助救人,以至耽誤有效搶救時間,導致傷者死亡,委實可惡之極。埋葬費經雙方代表達成協議,一萬二千元,但實際只付五千元,其餘雖寫有欠條卻不支付,如此不知悔悟之徒,實在沒有理由對其從輕量刑的道理。由於該案審理未公正公開,而且量刑太輕,所以本人及受害家屬曾分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但該院以量刑適當為由,將申請裁定不抗訴。
該案曾先後多次向台辦請求協助,可能由於層級太低,且無行政處分權,所以未獲實效,也曾蒙立法委員洪秀柱委員服務處協助,致函廣西自治區台辦要求依職權責成有關單位協助,可是雖然被告鵬程公司財產萬貫,但是由於其黨政關係蜜密切,台灣同胞的權益很難得到合法的保障。儘管中國中央一再宣達,要維護台灣同胞在大陸的一切權益,但各地方政府卻不積極執行,看來台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只有自求多福了。(2006/12/2 )
2007年12月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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